張貼日期: 2020-12-07 15:05:56 點閱:363
*有關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執行「領證職業」所為之業務一案,業經銓敘部作成109年11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530343301號令釋,請查照。
說明:
一、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2款、第3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係保留本職職缺於原辦公時間轉從事各該留職停薪事由,其留職停薪期間基於維持生計,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惟如係於原辦公時間為之,權責機關應就個案實際情形審究有無悖於原留職停薪事由﹔至如係於非原辦公時間為之者,則尚不涉及留職停薪事由之變動。
二、前開所稱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係包括執行醫師、會計師、律師等領證職業所從事之事務在內,以及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或擔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不論是否受有報酬,均毋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2及第14條之3規定辦理﹔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對於兼任公務(人)員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又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仍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4條至第6條、第13條等相關規定。
三、本(銓敘部)部91年4月29日部法一字第0912131975號書函,及本(銓敘部)部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彰化縣政府109年12月4日府人力字第1090442355號函轉銓敘部109年11月30日部法一字第1095303430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