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04-02 11:45:40 點閱:25
兩岸條例第9條之1使用不得「設有戶籍」之用詞,係以我 國法定用語來指涉國人赴陸轉換身分為中共公民之整體概 念。鑒於法律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 釋,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 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司法院釋字第692號解釋),並基於事物 本質而做合理解釋。是以,就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稱之 「設有戶籍」,按其法律立法目的、規範意旨及其整體規 定之關聯意義綜合判斷,自應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 給之「定居證」以及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居民身分證」。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