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19-09-05 00:06:38 點閱:416
說明:查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6條第2項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死亡者,其遺族擇領遺屬年金時,依本條例施行前之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不適用前條第四項規定。」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之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按該退休教職員亡故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二、退休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一年內亡故者,其遺族申請遺屬一次金時,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其遺族申請遺屬年金時,按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及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所定月撫慰金之支給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復查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之1規定:「(第1項)依本條例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第3項)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彰化縣政府108年9月3日府人給字第1080304527號函轉教育部108年8月28日臺教人(四)字第1080080052號書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