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19-08-29 18:00:32 點閱:1615
說明:
一、、查教師待遇條例第21條規定:「公立學校校長、助教、稀少性科技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次查本部105年5月27日臺教人(二)字第1050068825號函略以,茲以「提敘薪級」係以「職前工作年資」作為採計基準,前開年資得否予以採計,須檢視是否與現任職務具有「職務性質相近」、「職務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等要件。聘任人員之工作內容及性質與公立學校教師尚非一致,又是類人員之差勤、考核係準用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聘任人員亦係屬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爰有關「提敘薪級」歷來均係參酌公務人員採計年資提敘俸級相關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再查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規定:「(第1項)公務人員曾任下列年資,如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 (度) 考績 (成、核)合於或比照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晉敘俸級之規定,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一、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第2項)曾任政務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年資,如繳有成績優良證明文件,得比照前項規定,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銓敘審定職等之年功俸最高級為止。……」
三、基上,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以下簡稱聘任人員)職前曾任機要人員(含借調擔任機要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及政務人員(含借調擔任政務人員)年資得否採計提敘一節,考量聘任人員職前年資採計,向係參酌公務人員採計年資提敘俸級相關規定,爰聘任人員職前曾任前開3類職務,如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或比照相當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另,本部107年6月25日臺教人(二)字第1070089474號書函提及公立學校教師轉任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依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及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等相關規定,按年採計渠等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之職前年資,辦理薪級核敘」部分,應予更正。
四、至聘任人員職前曾任國立大學教師未辦理年資晉薪年資一節,參酌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職前年資之採認係依年終(度)考績(成、核)年度按年採計,本項所詢年資與前開規定似有未洽。
(彰化縣政府108年8月27日府人力字第1080298989號函轉教育部108年8月23日臺教人(二)字第108009224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