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0-03-27 23:56:15 點閱:1012
一、依彰化縣政府教育處第10902205號行政公告轉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2168A號函辦理。 二、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三、檢附勞動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