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10-16 09:37:24 點閱:42
1.依據教育部113年8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88988號函及113年9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30096807號函辦理。
2.以下4個條件皆符合者,請進一步檢視是否適用本府113年10月1日府人力字第1130377823號函之情形:
(1) 104年12月27日後擔任公立學校正式教師
(2)具有私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之專任教師年資
(3)任職公立學校正式教師前取得較高學歷(碩士/博士)
(4)任職私立學校最後在職薪級高於轉任公立學校後所核敘之薪級
2.請攜帶證明文件洽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