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9-27 15:40:31 點閱:117
銓敘部113年9月5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1號令及同日部法二字第11357408342號函略以,自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下列職務(最新彙整資料請參考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退休資訊專區,網址:https://gov.tw/cAX)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一) | 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
(二) | 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佔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之職務。 |
(三) | 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
1、 | 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
2、 | 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
曾任上述團體或機構之職務同仁,請於113.10.8前備服務證明相關資料逕洽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