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4-07-16 13:37:37 點閱:114
本總處113年1月31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337號書函(諒 達)略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加班補償係以給予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有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 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