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4-05-15 09:36:39 點閱:229
(一) | 本案調查對象為預計於114年申請自願(含屆齡)退休之公務人員,申請人須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及第19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 |
(二) | 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
1、 | 適用指標數(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指標數為「89」且至少需「年滿55歲」。 |
2、 |
未適用指標數:任職滿15年,依退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者,需年滿64歲 |
控管縣府退休經費預算分配,未及登記114年退休有案者,如因本人重大傷病或照顧年邁家屬等特殊原因而欲申請退休,請檢附敘明特殊原因之簽案及佐證資料,另案函報縣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