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3-12-18 13:49:43 點閱:836
為落實本條例保障教師敘薪權益立法意旨,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本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