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3-04-14 09:41:52 點閱:118
1.一般指派業務加班其延長辦公時數,每日連同辦公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惟支領專案加班費放(例)假日超過8小時或每月超過20小時者,授權各機關學校就健康權維護及預算管控自行核准,先予敘明。
2.另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週期性工作需要,其延長辦公時數,應依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報府備查或同意,相關加班費之支給,在預算可供支應範圍內授權由各機關學校自行核准。
3.為簡化申請流程,將延長辦公時數與支領加班費規定彙整合併於同一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