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 張貼者 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2-07-01 14:36:46 點閱:184
本次修正係為增進被保險人權益,並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爰刪除旨揭附表第4-20號所列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相關文字。